新《保密法》审议通过

【《财经》记者张鹭】在施行21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下称《保密法》)经修订后获审议通过。

  在谈及保密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时,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4月29日表示,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修订稿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这部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同时,法律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在新通过的《保密法》规定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在定密权限上,法律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则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据杜永胜介绍,《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和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保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已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这是该法实施20余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修改之处颇多,如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机制;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等,较好地处理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对促进信息公开作出了大量具体规定。(摘自《财经网》201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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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保密法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2009-06-23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宗堂、崔清新、卫敏丽)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2日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权威人士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让保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22日下午,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保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了解释。

  他说:“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须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调研报告发现,目前保密工作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已占泄密案发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国家安全与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局势,”夏勇说,草案增加了分级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等措施,尤其强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事实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使用,网络安全保密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美国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国家网络空间战略。2008年1月布什又签发了54号国家安全总统令和23号国土安全总统令,进一步提高网络监控、打击网络犯罪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全面推进美国政府网络安全建设。奥巴马政府执政以来,继续将保护信息网络安全作为美国新时期国土安全策略的重点。

  全国人大对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的立法调研中发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据介绍,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

  不久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据此,这次修订草案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管理,对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实行分类规定等。同时明确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并完善了机密审查制度,不需要保密的应及时解密,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2004年,外交部举行“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向国内外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部分外交档案。此举被视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政务解密的试点。

  一年后,民政部和保密局联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今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这是国家保密局第一次以新闻发布者的角色面对公众。

  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夏勇表示,现行保密法关于保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因此为加大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修订草案规定,那些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和罚款。

  新《保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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