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研究所实验动物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动物中心以全成本核算为原则,以国家标准中实验小鼠所居空间为依据,结合本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课题组及相关部门。所外单位的收费标准应在本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设施的重大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不纳入本办法成本核算。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费标准的测算分屏障系统和普通系统两部分,根据实际数据测算成本,屏障系统占86.93%,普通系统占13.07%,并据此分摊全年成本费用,推算出收费标准。 

  第五条  屏障系统收费标准:小鼠笼(24×13cm,限4/笼)2.00//笼、地鼠笼(28×17cm,限6/笼)3.00//笼、中鼠笼(33×23cm,限10/笼)5.00//笼、大鼠笼(39×24cm,限15/笼)7.00//笼、代谢实验笼(25×25×70cm8.00//笼、独立送风IVC笼(28×16,限5/笼)4.00//笼、层流柜鼠笼(27×16,限5/笼)4.00//笼。 

  普通级收费标准:普通级兔子 2.5//只、普通级小鼠 0.2//只;按房间收费的收取房间公共服务费(包括水、电、维修等)和实际消耗费用,收费标准为普通级房间1100/月·间;代购动物及饲料等试验材料,按实际发生价格结算。 

  第六条  收费标准应当维持相对稳定,若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较大,经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收费方式 

  第七条  实验动物中心施行后置收费方式,每年根据实际发生全成本进行年度结算,结算期限为一年(上年111日至当年1030日)。结算金额经研究组长(或课题组代表)签字确认后,由所财务部门转帐结算。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111日起执行,由动物研究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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